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保障学生行使参与学校管理的权利,确保河南工业大学第八次学生代表大会暨第三次研究生代表大会提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提案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是学生代表在广泛征集学生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发展和学生学习生活中存在的问题,依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是引导学生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提升学生参与民主治理水平和效果的重要途径。做好提案工作,对促进学生的全面成长、构建和谐校园、推动学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代会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提案组是负责开展提案工作的专门机构。筹委会聘请学校相关部处成立提案处理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次学代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负责征集提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将符合条件的提案转交提案处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协助相关部处进行提案的反馈工作,并向学代会作提案工作总结报告。提案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支持提案组开展提案工作,确定提案立案,监督、检查提案的处理和反馈。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五条 提案应以《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河南工业大学学生会章程》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学生代表在广泛听取学生意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提案。
第六条 提案应由三名以上(含三名)代表联名提出,发起人为第一提案人,其余为附议人。
第七条 提案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包括案名、案由、建议或措施等内容。每个提案须同时递交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纸质文本必须由提案人和附议人亲笔签名。
第八条 筹委会确定提案征集期,提前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公布提案收集截止时间。
提案必须在征集期内提出;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提案组将交由下一届学代会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核
第九条 提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立案:
(一)能够参与学校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能够反映广大同学的合理要求;
(三)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能够反映一类现象或问题。
第十条 提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制度规定有抵触的问题;
(二)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三)纯属个人或不代表广大同学意愿的具体问题;
(四)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十一条 各代表团收到代表提案后,依据本办法对提案进行预审查,符合要求的提案送交筹委会提案组;提案组对各代表团上交的提案按本办法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提案交由提案处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立案,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由提案组向提案人说明原因。
第五章 提案的处理与反馈
第十二条 对确定立案的提案,提案处理委员会应根据提案的内容转交相关部处在规定时间内给予处理及反馈。
第十三条 筹委会提案组有责任保护提案人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在提案处理过程中,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组向相关部处了解提案处理情况,参与提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单位在收到提案后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对提案进行反馈。
情况复杂,不能在期限之内处理完毕的,可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并应委托提案组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同时向提案处理委员会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拟办结日期。
第十五条 提案处理委员会应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及时检查、监督。对提案中反映学校亟待解决、学生普遍要求处理的问题,对推动学校工作有重要作用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选作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处理。
第十六条 提案处理结束后,须请提案人在提案处理单上给予反馈意见。若提案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处理单位应认真研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进一步反馈。
第十七条 提案组应向代表及时公布提案落实情况,并综合提案处理情况和提案人的反馈意见,向学代会作提案工作总结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